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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银监局以扶贫小额信贷为重点 切实推进银行业精准扶贫

resource:默认部门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4月15日,银监会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慕冰强调,要以放好、管好扶贫小额信贷为重点,推动银行业在精准扶贫上下功夫,大力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水平。

  周慕冰指出,银行业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人口整体生活质量的提升。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高度,从促进人民福祉、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作为重中之重。银行业金融服务是脱贫攻坚支撑体系的重要环节,不仅在总体上加大了扶贫投入,同时放大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扶贫效能。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直接关系到新常态下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实施。

  周慕冰要求,以扶贫小额信贷为重点切实推进银行业精准扶贫。一是需求准。银行业机构要与当地扶贫部门及时进行对接,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等基本信息,做到情况清楚、目标准确。二是责任清。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全面落实责任,统筹推动辖内银行业机构协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每个乡镇要明确一家主要责任银行,由主要责任银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三是放得出。商业银行要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对标准过高的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改造,或单独建立针对贫困户的新的授信系统。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逐户走访,进行信用评定,并颁发贷款证。延用农户小额信贷的良好做法,在授信额度内由贫困户自主周转使用。基层网点要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努力实现对授信贫困户凭贷款证柜面直贷。四是管得好。要结合实际创新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方式,促进提升效率、管控风险。合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履职尽责的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做出尽职免责安排,解决好基层机构和信贷员“不敢贷”问题。五是收得回。鼓励银行业机构与政府部门协商一致签署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相关内容;支持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坏账损失风险金;引导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或产业项目农业保险;由担保机构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担保等。

  周慕冰强调,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以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充分发挥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合力作用。一是准确定位,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银行业机构要制定全行和区域内分支机构的扶贫开发任务规划,做到易检查督促,能考核自查。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银行业机构明确任务分工,有序开展工作。二是精准发力,精准施策。要按照“四单”原则实行精准发力:单列信贷资源来对接“五个一批”扶贫工程;鼓励国开行、农发行和农行等重点机构单设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加快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以满足贫困地区和人群的服务需求。三是推进普惠,聚焦特惠。引导贫困地区银行业机构持续下沉服务重心,不断增强基层网点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四是资金联合,部门联动。加强与地方财政的工作协调,以财政扶贫资金、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财政贴息资金作为撬动金融扶贫投入的支点,及时跟进服务,着力拓展政银担、政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提升扶贫效率。五是监管引领,强化考核。强化差异化监管,建立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监管措施。在脱贫攻坚期内,严格控制贫困地区现有机构网点的撤并。对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等小微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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