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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层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高管层向董事会信息报告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切实保障董事会全体成员知情、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高管层向董事会定期、及时呈送信息的报告工作,即:高管层根据董事会履行职责需要,提供信息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的组织管理、信息的归集、整理和报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行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与之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发展规划;
2、资本管理;
3、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财务预算、决算;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6、信贷管理;
7、资金运营及资金交易;
8、审计;
9、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0、组织机构;
11、金融创新;
12、信息科技;
13、制度建设。
第四条  信息报告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全面原则;
2、真实准确原则;
3、及时完整原则。
通过上述原则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董事会决策参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高管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审核各分管责任单位(部门)报送的内部信息并责成责任单位(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时间及责任单位(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与本行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积极按照本制度要求,牵头开展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提供信息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责任人,负责指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呈送各位董事,为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涉及本行商业秘密的信息管理应符合本行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本行董事负有保密义务。有关信息在本行依法正式对外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信息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报告制度所列信息内容由各责任单位(部门)通过电子文档或书面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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