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默认部门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南京银行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是通过电话、手机、互联网终端、自助设备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 凡在南京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在南京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享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客户及参与支付的各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和网上特约商户。南京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可在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也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部分业务的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七条 南京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号(客户号、注册手机号码等)或账号(存折账号、银行卡号等)或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凡是以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
第八条 南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数字证书和密码方式。客户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南京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的不同业务,确定客户的身份认证方式。
第九条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号、账号或客户数字证书及其所对应的密码等重要资料,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生证书损坏、遗失或密码泄漏、遗忘等,应及时到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密码重置等。因客户保管不善、处理不及时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及时登陆南京银行网站自助办理或到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后,还须及时到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挂失的处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部分业务的注册、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南京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四条 因网络故障以及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电子银行业务不能正常运行,客户可致电南京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咨询营业网点。
第十五条 客户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注册后未按时缴纳服务费用且超过两年的客户,南京银行有权终止其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客户利用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南京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六条 南京银行不介入客户间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按照南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操作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南京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提出投诉,双方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南京银行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南京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如客户不同意本章程,请主动停止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